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庇護制度的
基督教根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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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必須提到基督教難民事工與世俗庇護制度之間的歷史關係。當現代國家擁有法律權力去庇 護那些尋求保護的人,庇護的傳統和它宗教相對應的—收容所(sanctuary),可以追溯到聖經的 時代。在希伯來文本中,有六個城市是讓那些因某些行為,如錯失殺人(無意的犯罪)而被定罪 的人可安全逃避的。這些城市和以往宗教的收容所都是一個避難的地方。避難所的神聖性也在羅 馬及希臘宗教中的古代收容所中找到。

 

在君士坦丁大帝於四世紀歸依基督教後,西方教會得到權力,在他們的許可下能提供庇護,也可 以為到受保護者申訴。這些角色都十分重要,因教會的承擔要「在世間實踐憐憫與執行公義,而 兩者都在世間罕見。」 在教會的眼中,世俗統治者的權力都是由上帝的恩典而來,如是者,基督 教收容所的權利就是上帝的特權。可是,教會與國家在制度上的爭權奪利漸漸加劇,使教會日後 失去影響力。

 

當教會收容所於十七世紀在英國被廢除後,民事當局尋求獨有的權力去提供庇護和保護。這個機 會來自一群在法國被迫害的加爾文派小眾信徒,名叫胡格諾派(Huguenots),英國國王提出讓他 們永久在英國得到庇護。這可能是首次以現今國際法律的理解下使用英語「難民」(refugee)一詞。

 

即使教會收容所的合法地位終結了,但這實踐作為倫理的權利則並未停止。基督徒和教會繼續跟 隨他們的良心去保護和庇蔭那些逃離迫害、奴役及死亡的人。這個傳統一直延續至今天的教會, 為在該城市和國家尋找庇護的人提供一個安全、歡迎及包容的地方。透過歡迎那些最有需要的新 來者,基督徒能以上帝的名祝福國家、社群、市民和得不到保護的人之間的相遇。要這樣做的 話,教會有兩個問題需要經常自省:「我們在他們身上看見基督嗎?他們在我們身上看見基督嗎?」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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